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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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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起开始“强制社保”?律师分析和解读

创建时间:2025-08-2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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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解释》瞬间引发了广大民众的热议,一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强制缴纳社保”这一话题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关注的焦点。
       引发热议的“强制缴纳社保”,是基于大家对《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一条款的理解。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其实,《解释》第十九条的内容并非是大家所理解的“强制缴纳社保”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不缴社保的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的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发现,网络上大部分民众对于《解释》及“强制缴纳社保”的理解其实都是错误的,或者说与实际情况是脱节和错位的。
       有鉴于此,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就此问题作出专业分析和解读,以期对大家正确理解《解释》第十九条及“强制缴纳社保”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一、国家其实早就开始要求强制缴纳社保了,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本次新的《解释》施行后才“强制缴纳社保”。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其实早就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了,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解释》才要求强制社保的,只是现实当中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对于强制缴纳社保这个要求执行不到位,落实起来也参差不齐,少缴社保或不缴社保的情况非常普遍,导致人们对于缴纳社保的强制性没有统一和正确的认识。

          二、《解释》并没有规定必须强制缴纳社保,而且《解释》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规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不具有这样的职责和职能。
       如前所述,《解释》第十九条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不缴社保的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的规定,是对于司法审判实践工作和法律适用的指导和指引。
       在此之前,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达成的不缴社保的约定或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承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导致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不仅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审判者带来了疑惑和困扰,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和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正是基于此,《解释》第十九条对于该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适用,而且统一了裁判规则,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理解和处理社保缴纳相关问题时作出正确选择,更有利于定纷止争,维护法律的权威。
       社保缴纳的执行和监管机构为劳动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不具有规定强制缴纳社保的职责和职能,不会也不可能出台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强制缴纳社保,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家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大家正确理解和处理缴纳社保事宜有所帮助。
       1、社保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予以免除,即使劳动者自愿同意不缴社保,该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同样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
       3、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保义务,但是社保补贴不能代替缴纳社保费,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正常缴纳社保。
       4、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该约定实质属于用人单位转移其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社保报销标准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对于近期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最高院《解释》以及强制社保相关问题的专业分析和解读,大家对此问题是否有了正确的理解?欢迎积极留言,发表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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